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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五”规划纲要全文来了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新华社受权于12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纲要共分为19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目录

      第一篇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方针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第四章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五章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章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七章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第三篇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八章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第九章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章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章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篇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十二章 畅通国内大循环


      第十三章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十四章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第五篇 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


      第十五章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第十六章 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

      第十七章 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第十八章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第六篇 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十九章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十章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二十一章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第二十二章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

      第七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三章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章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第二十五章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第二十六章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八篇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第二十七章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二十八章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第二十九章 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第九篇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十章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三十一章 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

      第三十二章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第十篇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三十四章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五章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章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第十一篇 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十七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八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章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第十二篇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第四十章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四十一章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章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篇 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章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章 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十五章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十四篇 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第四十六章 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章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第四十八章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第四十九章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十章 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

      第五十一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十五篇 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第五十二章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五十三章 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章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章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六篇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五十六章 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

      第五十七章 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第十七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十九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六十章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十八篇 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


      第六十一章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六十二章 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第十九篇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六十三章 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十四章 健全统一规划体系


      第六十五章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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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政府工作报告

    ——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20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在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等多重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顽强拼搏,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交出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在艰辛的抗疫历程中,党中央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各方面持续努力,不断巩固防控成果。我们针对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有效处置局部地区聚集性疫情,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必要条件。


    一年来,我们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市场主体的急需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稳住了经济基本盘。面对历史罕见的冲击,我们在“六稳”工作基础上,明确提出“六保”任务,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以保促稳、稳中求进。立足国情实际,既及时果断又保持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科学把握规模性政策的平衡点。注重用改革和创新办法,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举,帮助受冲击最直接且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实施阶段性大规模减税降费,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2.6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1.7万亿元。创新宏观政策实施方式,对新增2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建立直达机制,省级财政加大资金下沉力度,共同为市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及时补充财力。支持银行定向增加贷款并降低利率水平,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50%以上,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对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点对点”服务。经过艰苦努力,我们率先实现复工复产,经济恢复好于预期,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3%,宏观调控积累了新的经验,以合理代价取得较大成效。


    二是优先稳就业保民生,人民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市场主体也是为稳就业保民生。各地加大稳岗扩岗激励力度,企业和员工共同克服困难。多渠道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就业。新增市场主体恢复快速增长,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1186万人,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降到5.2%。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巨大冲击下能够保持就业大局稳定,尤为难能可贵。加强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5%。线上办公、网络购物、无接触配送等广泛开展。大幅度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因疫情遇困群众及时给予救助,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近600万人,实施临时救助超过800万人次。抵御严重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全力应急抢险救援,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是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较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对工作难度大的贫困县和贫困村挂牌督战,精准落实各项帮扶措施。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帮助返乡贫困劳动力再就业,努力稳住务工收入。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加强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帮扶。年初剩余的55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长江、黄河、海岸带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得到加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一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四是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加强产权保护。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领域改革。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举措陆续推出。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保持增长。


    五是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功组建首批国家实验室。“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突破性成果不断涌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相关举措。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六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粮食实现增产,生猪产能加快恢复,乡村建设稳步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推进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在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出台一批新举措。


    七是加强依法行政和社会建设,社会保持和谐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9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7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广泛开展线上教学,秋季学期实现全面复学,1000多万高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考。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目标。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度。提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完善城乡基层治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严格食品药品疫苗监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新成效。


    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为基层减负。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卓有成效。习近平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视频方式主持中非团结抗疫特别峰会,出席联合国成立75周年系列高级别会议、世界卫生大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等重大活动。坚持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支持国际抗疫合作,倡导建设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中国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年来的工作殊为不易。各地区各部门顾全大局、尽责担当,上亿市场主体在应对冲击中展现出坚强韧性,广大人民群众勤劳付出、共克时艰,诠释了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彰显了人民是真正的英雄,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力量源泉。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表示诚挚感谢!向关心和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国朋友,表示诚挚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内疫情防控仍有薄弱环节,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居民消费仍受制约,投资增长后劲不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较多,稳就业压力较大。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强。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防范化解金融等领域风险任务依然艰巨。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政府工作存在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善为。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有发生。我们一定要直面问题和挑战,尽心竭力改进工作,决不辜负人民期待!


    二、“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和“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


    过去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国内生产总值从不到70万亿元增加到超过100万亿元。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在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工程、超级计算、量子信息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960多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摆脱了“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的困境,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粮食生产连年丰收。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顺利实现,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超过2100万套。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镇新增就业超过6000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发展取得新成就,教育公平和质量较大提升,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经过五年持续奋斗,“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胜利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纲要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化量化“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全文提交大会审查,这里概述几个方面。


    ——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促进增长潜力充分发挥。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物价水平保持总体平稳,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实际。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立足国内大循环,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全面促进消费,拓展投资空间,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确保种源安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发展壮大城市群和都市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支撑体系。扎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边疆地区建设。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森林覆盖率达到24.1%。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黑臭水体。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


    ——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扩大就业容量。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改革,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人均预期寿命再提高1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优化生育政策,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发展普惠托育和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优化社会救助和慈善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社会,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实施粮食、能源资源、金融安全战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提高能源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展望未来,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奋力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篇章!


    三、2021年重点工作


    今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政府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强化科技战略支撑,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今年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但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我们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巩固恢复性增长基础,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进出口量稳质升,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


    经济增速是综合性指标,今年预期目标设定为6%以上,考虑了经济运行恢复情况,有利于引导各方面集中精力推进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增速、就业、物价等预期目标,体现了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要求,与今后目标平稳衔接,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做好今年工作,要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继续毫不放松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严防出现聚集性疫情和散发病例传播扩散,有序推进疫苗研制和加快免费接种,提高科学精准防控能力和水平。


    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宏观政策要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保持必要支持力度,不急转弯,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巩固经济基本盘。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考虑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经济逐步恢复,今年赤字率拟按3.2%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因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财政支出总规模比去年增加,重点仍是加大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中央本级支出继续安排负增长,进一步大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7.8%、增幅明显高于去年,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增幅均超过10%。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去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各级政府都要节用为民、坚持过紧日子,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助力市场主体青山常在、生机盎然。


    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今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完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资金,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广开就业门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落实助企纾困政策的同时,加大力度推动相关改革,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继续放宽市场准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行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实施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推进汽车、电子电器等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全流程改革。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以公正监管促进优胜劣汰。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今年要基本实现“跨省通办”。


    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能源、交通、电信等基础性行业改革,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收费水平。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推动各类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要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扰民渔利,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轻装前行。


    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类市场主体都是国家现代化的建设者,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弘扬企业家精神。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健全地方税体系。继续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强化公司治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提升保险保障和服务功能。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机构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分。


    (三)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更好发挥创新驱动发展作用。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完善科技项目和创新基地布局。实施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深入谋划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改革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式,推广“揭榜挂帅”等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增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带动作用。发展疾病防治攻关等民生科技。促进科技开放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要健全稳定支持机制,大幅增加投入,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优化项目申报、评审、经费管理、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使他们能够沉下心来致力科学探索,以“十年磨一剑”精神在关键核心领域实现重大突破。


    运用市场化机制激励企业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健全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监管体制和发展政策,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继续完成“三去一降一补”重要任务。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和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作用。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搭建更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大5G网络和千兆光网建设力度,丰富应用场景。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统筹新兴产业布局。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完善标准体系,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弘扬工匠精神,以精工细作提升中国制造品质。


    (四)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紧紧围绕改善民生拓展需求,促进消费与投资有效结合,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稳定和扩大消费。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健全城乡流通体系,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扩大县乡消费。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取消对二手车交易不合理限制,增加停车场、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加快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发展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保障小店商铺等便民服务业有序运营。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务和产品。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稳步提高消费能力,改善消费环境,让居民能消费、愿消费,以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优化债券资金使用,优先支持在建工程,合理扩大使用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100亿元。继续支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工程,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实施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现代物流体系。政府投资更多向惠及面广的民生项目倾斜,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3万个,提升县城公共服务水平。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进一步拆除妨碍民间投资的各种藩篱,在更多领域让社会资本进得来、能发展、有作为。


    (五)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抓好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产业,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分层分类加强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发挥中央单位和社会力量帮扶作用,继续支持脱贫地区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要害是种子和耕地。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灌溉设施,强化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和品质。多措并举扩大油料生产。发展畜禽水产养殖,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我们一定要下力气也完全有能力保障好14亿人的粮食安全。


    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和乡村建设。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稳步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供销社、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等改革。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启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加强对返乡创业的支持,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使亿万农民多增收、有奔头。


    (六)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更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稳定加工贸易,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发展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加强贸易促进服务,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及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推动国际物流畅通,清理规范口岸收费,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增设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发挥好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欢迎外商扩大在华投资,分享中国开放的大市场和发展机遇。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市场化原则,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强化法律服务保障,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效益。


    深化多双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早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签署,加快中日韩自贸协定谈判进程,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相互尊重基础上,推动中美平等互利经贸关系向前发展。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扩大相互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七)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和城市黑臭水体,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园区工业废水处置能力,严格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继续严禁洋垃圾入境。有序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推动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让我们生活的家园拥有更多碧水蓝天。


    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中国作为地球村的一员,将以实际行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应有贡献。


    (八)切实增进民生福祉,不断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注重解民忧、纾民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发展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补齐农村办学条件短板,健全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改善乡村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加强县域高中建设。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快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基础学科和前沿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发展。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规范校外培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教育公平上迈出更大步伐,更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努力让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推进卫生健康体系建设。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服务。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扩大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加强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支持社会办医,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发展。强化食品药品疫苗监管。优化预约诊疗等便民措施,努力让大病、急难病患者尽早得到治疗。居民医保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再增加30元和5元,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将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机制,采取把更多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等办法,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


    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加强基本民生保障。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社区养老、托幼、用餐、保洁等多样化服务,加强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更优惠政策,让社区生活更加便利。完善传统服务保障措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周全更贴心的服务。推进智能化服务要适应老年人、残疾人需求,并做到不让智能工具给他们日常生活造成障碍。健全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加强残疾预防,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分层分类做好社会救助,及时帮扶受疫情灾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坚决兜住民生底线。


    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脱贫攻坚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档案等事业。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和管理,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建设国家文化公园。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倡导全民阅读。深化中外人文交流。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精心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综合性体育赛事。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健全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发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继续完善信访制度,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切实做好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防御和气象服务。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防范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各位代表!


    面对新的任务和挑战,各级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更好发挥作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监察监督和人民监督。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持续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全面实现现代化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仍要付出艰苦努力。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着力办好自己的事。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谋发展、惠民生。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忌在工作中搞“一刀切”,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事不畏难、责不避险,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推进改革开放,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担当作为,实干苦干,不断创造人民期待的发展业绩。


    各位代表!


    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更大凝聚中华儿女共创辉煌的磅礴力量。


    过去一年,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人民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疫情防控中展示出过硬本领和优良作风。新的一年,要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军委主席负责制,聚焦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全面加强练兵备战,统筹应对各方向各领域安全风险,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能力。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强化全民国防教育。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开展“双拥”活动,谱写鱼水情深的时代华章。


    各位代表!


    我们要继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支持港澳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我们要坚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高度警惕和坚决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融合发展,同心共创民族复兴美好未来。


    我们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开放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持续深化国际和地区合作,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中国愿同所有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为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不懈努力!


    各位代表!


    重任在肩,更须砥砺奋进。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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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今起施行(附全文)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再创浙江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数字经济成为“重要窗口”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我省相关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


    01

    明确了数字经济的定义


    《条例》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相关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的实践探索,并根据立法规范要求,经过反复论证,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

    02

    规定了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的有关要求


    针对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要求按照技术先进、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等原则组织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 二是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作出安排。
    • 三是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配套建设的程序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通信基础设施在一些老旧小区落地难的问题,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03

    规定了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举措


    为了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
    • 二是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
    • 三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04

    规定了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我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
    • 二是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 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05

    规定了促进我省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措施


    针对我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职责和措施作了以下规定和要求:

    • 一是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
    • 二是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
    • 三是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 四是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 五是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06

    规定了提升我省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对数字化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赋予我省的试验任务,《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一是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规定行政执法掌上办理等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手段。
    • 二是要求加强“城市大脑”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
    • 三是规定加强数字教育、智慧医疗健康、智慧养老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目标。
    • 四是要求加强综治工作平台等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运营,并明确未来社区示范建设的基本要求。
    • 五是关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要求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保障老年人等群体基本服务需求,改善服务体验。


    07

    规定了激励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措施


    《条例》将我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予以固化提升,规定应当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支持、首台套产品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明确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展览、赛事、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支持高校、企业等协同攻关数字经济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通过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以及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人才。



    全文如下: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相关的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应用先导、数据驱动、创新引领、人才支撑、包容审慎以及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环境。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推进本省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等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日常统计和运行监测,开展数字经济年度发展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强数字经济的资源集聚和发展辐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数据标准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通信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络优化布局和互联网络演进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等要求,加强山区、海岛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空天一体要求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空间集聚、规模发展、技术先进、节能降耗的要求,加强高等级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和传统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作出安排。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做好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多功能智能杆塔、汇聚机房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前述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通信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推进治理工作数字化。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履行本机构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通过提升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和供应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重点推动集成电路、高端软件、数字安防、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网络安全等产业发展,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各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区块链、量子信息、柔性电子、虚拟现实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建设有关平台和设施。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应当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为仪器设施共享提供信息发布、使用预约等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人才引进和储备,培育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产业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转让、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提供境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鼓励提供数字产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跨境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推动数字产业发展。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进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行业级、产业链级、区域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健康、家庭、养老、教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和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促进生活消费方式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推进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广告、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基础和应用平台建设,加大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支付在全省域范围内的普及应用,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推广应用移动支付,并鼓励市场主体应用移动支付。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普及应用水平,推广新零售,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和支持工业信息工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主体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


      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六章  治理数字化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治理数字化,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通过治理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理效能。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并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办案系统,推进简易处罚的掌上办理,完善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功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证据的要求进行采集、固定并经审核确认的电子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鼓励有关部门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教育、医疗、交通、邮政、生态环境保护、药品监管、工程建设、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监管智能化应用。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依托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城市大脑”应用推广,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数字技术与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采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规范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优质数字教育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医疗健康体系建设,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实行医疗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养老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各类用户提供简便快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未来社区示范建设,以数字技术提升精细化、网络化管理能力,构建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字经济领域跨区域异地执法协调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数字市场竞争监管,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事数字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等行为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和用户账号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鼓励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在线监测,实现网络交易的风险预警、协同监管、电子存证。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职业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


      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数字经济治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以及数字经济企业培育等,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数字经济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可以用于购买科技成果、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的税费优惠,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园区、平台和创新人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的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保健,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等应当通过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字经济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培训,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平台经营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设机房、管道、电力线路、电器装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数字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更正公共数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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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信通院发布《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报告(202




    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报告(2020年)》(以下简称“《报告》”),在界定工业互联网产业体系、产业范围和边界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计量经济方法构建核算框架,对我国工业互联网的经济社会影响进行了定量化研究。






    报告测算结果表明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辛勇飞介绍,测算表明,2018年、2019年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增加值规模分别为1.42万亿元、2.13万亿元,占GDP比重分别为1.5%、2.2%。预计2020年,我国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规模将达3.1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9%,同时可带动约255万个新增就业岗位。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核算包括核心产业及融合带动影响,随着工业互联网加速向各行业拓展,2019年融合带动的经济影响占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比重已达74.8%,工业互联网将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




    报告认为

    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潜力巨大。根据工信部数据测算,我国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存量规模由2017年的13.4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27.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2.3%,但在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中占比仍较低,近年来基本维持在 0.5%的水平。




    报告指出

    工业互联网平台与工业软件产业前景广阔。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测算,我国工业互联网平台与工业软件产业存量规模由 2017 年的 1490 亿元增长至 2019 年的 2486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 29.2%,2019 年占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存量规模的比重为 46.4%,成为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




    报告建议

    工业互联网创新活跃、产业经济蓬勃发展,应抢抓机遇、顺势而 为,发挥好我国工业体系完备和信息技术创新活跃的技术产业优势, 市场需求优势,立足现实基础和实际需求, 加快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全新产业生态,支撑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聚焦发展重点和短板,加强技术创新;

    二是聚焦垂直行业发展,深化融合应用;

    三是平衡安全与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四是完善多方政策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信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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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威发布丨浙江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
    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

    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 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署,通过省市县联动、政银企协同,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紧密结合“三服务”活动,落实落细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力争全年新增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1500亿元左右,确保完成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一)最快速度落实减税政策,力争实现减税90亿元左右。

    1.迅速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允许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期限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最大程度加大减费支持,力争实现减费930亿元左右。

    2.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费549亿元。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345亿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124亿元,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减费7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105亿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4.全力减免公路通行费和港口收费,减费139.7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少于13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减费不少于3.6亿元,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3个月;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递远递减”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网,通行费统一按6.5折收取,并取消车次费,2020年全年减费不少于0.6亿元,该政策长期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5亿元,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减费0.47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减费98.9亿元。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减费1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减费4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减费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降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0.14元/立方米,降低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10%,减费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降低企业到户水价10%,减费1.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6.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减费2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7. 全力减少政府性收费,减费19.5亿元。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共减费8.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日至12月31日,共减少企业资金占用16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减费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省级和部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技术机构减半收取产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标准咨询服务费用,减费0.3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至4月1日;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2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4月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1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8.全力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减费2亿元。减收企业融资担保费1.2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0.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最大限度落地减租费用,力争实现减租80亿元左右。

    9.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减租27.54亿元。减免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承租省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27亿元,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减租3.77亿元、市县国有企业减租23.22亿元,执行期限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减免承租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省机关事务局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租金0.5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0.切实降低承租商场经营户租金。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实现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租金46.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切实降低开发区企业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开发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减租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2.切实降低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租金。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3.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3.切实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租金。减免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1.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最大力度扩大减息优惠,力争实现减息170亿元左右。

    14.大力降低部分行业企业应付贷款利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省内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应付贷款利息优惠,减息5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的存量贷款,实施到期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续贷等措施,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10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1500亿元。(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大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中型企业贷款减息力度,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不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减息力度,共减息9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大力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央行专项再贷款等政策性低息资金的降成本作用,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运用低息资金

    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减息27.3亿元(含中央财政贴息5.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7.大力降低重点项目融资成本。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500亿元的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贷款,减息2亿元,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以及金融扶贫、科技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建立企业债券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加大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全年新发企业债超过350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最大幅度加大政府减支,力争实现减支230亿元左右。

    18.大幅压减政府开支。坚决落实减支幅度,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和稳企业稳发展,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1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5%,“三公”经费压减幅度不低于5%,减支156亿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收回根据建设进度可以延后安排或者确实无法支出的项目经费34亿元,收回部门预算结转资金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体系化推进机制。聚焦目标任务清单,夯实责任分工,形成省市县联动、省级部门协同、部门内部专班化运作的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体系。锚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百分百兑现,健全行动有方案、实施有细则、操作有流程的政策体系。建立目标量化、进度晾晒、绩效评估、先进推广、落后约谈的落实体系。

    (二)闭环管理机制。省级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将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实施分级定量管理,并确保原有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设立线上问题反馈窗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开展第三方评价,迭代完善落实举措,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优服务促落实机制。深化“三服务”活动,发挥好驻企服务员和驻企健康指导员作用,主动做宣传、答政策、送服务,打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打造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确保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一次能看懂、一次能办好、一次能兑现”。已有政策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1日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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