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云计算与大数据协会章程
来自:本站 | 发布: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云计算与大数据协会,英文全称:Hang Zhou Cloud Computing & Big Data Association,缩写HZCCAB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在杭州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由在杭的云计算与大数据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相关机构及团体,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云计算与大数据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杭州市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实现行业自律,促进协会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业务合作、经验交流、行业自律和自身能力的提高等,推进经济社会领域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推动云计算技术和云计算产品的应用,促进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与产业优化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杭州。
(一) 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实施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政策、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构建对外合作平台,促进协会与政府、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应用厂商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云计算与大数据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 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国际性研讨会、产品推广会、展览会,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五)加强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合作,倡导行业自律,协助解决理事及会员需求。
(六) 编辑团体简报、信息资料以及杭州市云计算大数据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七)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各种信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八) 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团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杭州市辖范围内从事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开发与应用服务、规划及标准化研究、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云计算研究、开发与应用相关行业。
(五)从事大数据研究、开发与应用相关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沙龙、会议、会展等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七)优先优惠共享理事会成员项目研发成果和专利许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服从团体的统一协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团体日常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面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